炎炎夏日,空调清洗工、家电维修工等家庭服务业从业者直面着高温环境的“烤验”。高温津贴作为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性补偿,其发放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认。在传统用工模式下,这项制度指向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。但在新就业形态下,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多元。这导致许多网约工获取高温津贴的权益得不到保障。
对于与平台或相关企业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全职工人,发放高温津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当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企业用工时,发放高温津贴的责任主体是第三方合作企业。
问题的复杂性在于,大量网约工处于灵活就业状态,他们与平台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属性较弱,这种松散状态使得高温津贴的发放责任陷入模糊地带,时有争议。
要确定高温津贴的发放责任,得先精准识别不同用工形态。去年底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,将“支配性劳动管理”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,为确定平台用工性质提供了案例指引。如平台对网约工实施严格的在线时间管理、接单数量控制和请假流程约束时,这种管理特征已符合劳动关系实质,理应纳入高温津贴保障范围。
而那些自由“出入”平台,按自身能力及时间状况接单的灵活就业者,虽与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,高温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,但以某种形式把他们纳入高温保障范围也有探索空间。
值得肯定的是,部分地区已经给出了创新性解决方案。广东等地先行先试,鼓励平台向灵活就业者发放高温补助,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。这种既尊重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又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创新,契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要。
劳动保障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地拓展边界,需要将高温津贴覆盖到更广泛的范围。对于网约家庭服务业这类新兴领域,可以探索更灵活的津贴发放形式。鉴于该行业多为计件付酬的特点,按每单报酬的一定比例计算高温补偿更为合理。可通过引导平台等企业完善高温补贴规章制度、行业集体协商制定高温补贴行业规则等方式,结合高温天气下的相关环境因素、劳动因素明确相关订单包含高温补偿的报酬标准,从而既保持行业的灵活性,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。
当然,除了发放高温补贴,平台企业应优化高温时段的派单机制,减少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时间,降低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强度,给劳动者留出必要的休息时间。同时,应改善现场作业条件,提供防暑药品和清凉饮品,做好应急保障。而劳动监察部门、工会等则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,帮网约工等劳动者撑起“遮阳伞”。
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,劳动用工形式在发展,劳动权益保障也要发展。能否以实际行动创新网约工等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方式,为网约工撑起一片夏日“权益绿荫”,让他们更体面地劳动,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和城市治理温度的生动标尺。
来源:福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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